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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正式生效!


香港特区政府昨天(6日)晚上发布新闻公报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昨天(7月6日)刊宪公布,并于今天(7月7日)生效。


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公报截图

公报表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在昨天首次召开的国安委会议上,会同国安委行使《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授予的权力,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的相关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包括为相关人员采取该特定措施以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时的细则,及为确保有效执行措施所需的相关罪行和罚则,以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


公报提到,政府发言人指出,上述为相关人员行使各项规定措施所订定的《实施细则》,清晰并详细地列明执行各项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况和审批的条件等,其目的是确保相关人员在执行《国安法》时,所行使《国安法》第四十三条的权力和采取的措施,既能达到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目的,也能同时符合《国安法》总则下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依法保护各项权利和自由的要求。


《实施细则》具有法律效力,包括以下七条:


  • 1.为搜证而搜查有关地方;

  • 2.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

  • 3.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

  • 4.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

  • 5.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

  • 6.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

  • 7.提供资料和提交物料。



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举行首次会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昨天(6日)举行首次会议,全体成员出席,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亦列席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于本月3日成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由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张建宗、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警务处处长邓炳强、警务处副处长(国家安全)刘赐蕙、入境事务处处长区嘉宏、海关关长邓以海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陈国基。陈国基亦同时兼任国安委秘书长。

国安委按香港国安法第十五条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就国安委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并列席国安委会议。国务院早前已任命骆惠宁出任国家安全事务顾问。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国安委的职责为:(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二)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三)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亦明确规定国安委的工作不受特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香港特别行政区官网、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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